一、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公布)?!渡鋼舾偧俭w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2010年8月8日國家體育總局、公安部令第12號。
二、審批條件
?。ㄒ唬┚哂蟹ㄈ速Y格;
(二)具備相應資質的教練員及相關從業(yè)人員;
?。ㄈ┯蟹蠂矣嘘P規(guī)定的射擊場地;
(四)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運動槍支安全保管設施;
(五)有運動槍支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審批單位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
四、申請材料
(一)申請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申請單位名稱和性質、開展射擊運動的目的及擬開展項目、經費來源、場地情況(含靶場和槍彈庫)、從業(yè)人員情況等;
(二)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核意見;
(三)法人登記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四)槍彈使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槍彈庫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槍彈安全管理責任制等;
(五)教練員資格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射擊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及其復印件;
(七)所在地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射擊場地合格證明;
(八)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運動槍支保管設施驗收合格證明;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五、審批時限
省級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將批準文件報國家體育總局備案,并抄送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